通政办发〔2005〕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大民营经济招商引资力度,努力实现民资招商新突破,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在更高起点上既快又好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度各县(市)、区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各地要把民资招商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附件:南通市引进市外民资认定办法
2005年度各县(市)、区民营经济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南通市引进市外民资认定办法
为规范对全市引进市外民资的认定、统计、考核行为,制定《南通市引进市外民资认定办法》如下:
一、本文所称市外民资,是指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社会民间资本在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含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
南通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负责各县(市)、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当年度在各自辖区内新设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和原有企业法人新增注册资本金中引进市外民资的数额的认定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地引进市外民资情况进行“月公布、季点评、年终评比”。
二、申报认定引进市外民资,应向各地民发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新注册企业
1.引进市外民资登记表;
2.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
4.市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新增资企业
1.引进市外民资(增资)登记表;
2.原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
3.增资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复印件;
4.市外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市外民资的认定申报资料,经所在地民发办初审后,于每月26日至月末期间集中报市民发办确认。
四、引进市外民资月度数据的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各地民发办应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引进市外民资相关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上报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市民发办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