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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南通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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